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明確中國招標投標協會(以下簡稱"中招協")法律服務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專委")工作職責,保障其規范、高效開展各項工作,根據《中國招標投標協會章程》以及《中國招標投標協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制定本工作規程。
第二條 法專委的基本定位是一個招標采購理論界與實務界合作共建,集招標采購法律制度建設、招標采購行業法律規則、招標采購行業爭議解決、招標采購法律咨詢服務等相關行業法律服務于一體的平臺。
第二章 職 責
第三條 法專委行使下列職責:
(一)研究探討招標采購領域改革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廣大招標采購領域市場主體的需求,提出行業發展的法律建議等;
(二)受托參與招標采購領域相關立法修法工作;
(三)組織或協助制定行業規則、標準規范等工作;
(四)組織處理招標采購領域法律糾紛,提供法律咨詢、爭議評審、調解等相關法律糾紛服務;
(五)組織協調法律專業課題研究工作、實務調研、講座沙龍和對外交流等活動,擴大中招協法律服務功能影響力;
(六)完成中招協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專委會組織機構
第四條 法專委委員包括主任、常務副主任、副主任單位、執行主任單位、單位委員和個人委員。
法專委設主任1人、常務副主任1人、副主任單位若干、執行主任單位若干、單位委員若干和個人委員若干,合計委員席位不少于40個(其中單位委員不少于20個),每屆任期5年。法專委設立常設機構為辦公室。
第五條 委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提出全體委員會議議題的建議權;
(三)對法專委的工作進行監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議;
(四)委員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委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專委工作規程及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法專委全體會議的決議;
(二)維護法專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未經審批不得以法專委名義對外開展活動;
(三)積極參加法專委的各項工作和活動;
(四)委員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 法專委單位委員須是中招協會員單位。法專委單位委員由推薦提名、自行申請產生候選人,經中招協秘書處審核后確定為法專委單位委員。
各單位委員須指定一名專業人員,作為單位委員代表,參加全體委員會議和有關工作會議。
單位委員代表的意見應視為單位委員的意見。
第四章 主任、常務副主任
第八條 法專委設主任一人,主任由中招協會長提名,提交會長會研究,經專業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報經中招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后擔任;
常務副主任一人,常務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經法專委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報中招協秘書處備案。
第九條 主任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召開全體會議和常設機構會議;
(二)組織協調法專委、常設機構工作;
(三)向全體會議或中招協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履行全體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常務副主任協助主任或受主任委托行使主任職責。
第五章 副主任單位、執行主任單位
第十一條 副主任單位應當由法專委主任提名并滿足以下要求:
(一)從事招標采購業務20年以上的企業;
(二)企業人員規模100人以上;
(三)在招標采購領域具有重要影響力和權威性;
(四)能夠完成法專委交辦的法律服務任務。
第十二條 副主任單位行使下列職責:
(一)受托組織或主持、參加法專委的專項工作與活動;
(二)反映所在地區及所屬領域招標采購熱點、難點問題并提出合理化建議;
(三)根據法專委的工作需求,支持專家技術等工作資源;
(四)完成法專委交辦的其他年度工作。
第十三條 執行主任單位應當由法專委主任提名并滿足以下要求:
(一)從事招標采購業務10年以上的企業;
(二)企業人員規模50人以上;
(三)在招標采購領域具有較強影響力或代表性;
(四)能夠完成法專委交辦的法律服務任務。
第十四條 執行主任單位行使下列職責:
(一)受托組織或參加法專委的專項課題、沙龍與活動;
(二)反映所屬領域招標采購熱點問題并提出合理化建議;
(三)根據法專委的工作需求,支持專家會議與技術等工作資源;
(四)完成法專委交辦的其他年度工作。
第六章 單位委員、個人委員
第十五條 單位委員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從事招標采購業務8年以上的企業;
(二)企業人員規模50人以上;
(三)在國內招標采購領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四)能夠完成法專委交辦的法律服務任務。
第十六條 個人委員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年齡40周歲以上;
(二)從事招標采購業務法務工作10年以上,或具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并主辦招標采購業務50件以上;
(三)出版招標采購專著,或具有一定行業知名度。
第十七條 單位委員和個人委員行使下列職責:
(一)參加法專委的專項課題、沙龍與活動;
(二)積極參加招標采購相關法律問題理論研討和業務交流,建言獻策;
(三)反映所屬領域招標采購熱點問題并提出合理化建議;
(四)完成法專委交辦的其他年度工作。
第七章 全體委員會議
第十八條 法專委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全體會議"),由法專委全體委員組成。
第十九條 全體會議行使下列職責:
(一)審查和批準法專委的各項基本規章制度;
(二)審查和批準法專委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三)審查和批準需由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法專委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經法專委主任或常設機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全體會議由常設機構召集。召開全體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七日前通知全體委員。
第二十二條 全體會議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方能召開。全體會議的議題由常設機構或十分之一以上委員提出,主任或常務副主任審定,會議方式可以采用線上或線下。
第二十三條 全體會議決議實行表決制,每家(位)委員一票。經常設機構同意,可以委托代為表決,表決方式可以采用書面或舉手表決方式。
第二十四條 全體會議決議需到會委員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以書面方式進行的表決適用同樣原則。
第八章 常設機構工作
第二十五條 法專委設立常設機構為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法專委辦公室由主任或常務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辦公室行使下列職責:
(一)負責全體會議的組織工作;
(二)具體落實全體會議的決議事項;
(三)負責法專委日常管理工作;
(四)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年度工作總結、下一年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并經法專委全體會議討論通過,報中招協秘書處核備;
(五)負責全體會議交辦的工作。
第二十八條 法專委可向中招協秘書處提出刻制印章的申請。法專委印章由中招協秘書處統一管理。
第九章 委員增補和退出
第二十九條 法專委運行過程中,經常設機構、常務副主任和主任批準,可以按照本規程規定增補委員,并向中招協秘書處報備。
第三十條 委員如出現違反中招協章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及本規程的事項造成不良影響的委員,經主任提出并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可以取消其委員資格,并向中招協秘書處報備。
第三十一條 委員申請退出的,經常設機構,常務副主任和主任批準,可以按照本規程規定同意其退出,并向中招協秘書處報備。
第十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二條 法專委應遵守和執行國家的財經法規,日常辦公、開展活動的收入和支出嚴格執行中招協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 法專委收入全部納入中招協財務統一核算管理。法專委經費原則上以收定支。
第三十四條 法專委對其收入有自主使用權,具體使用辦法由中招協與法專委共同協商。
第十一章 特邀專家、專家
第三十五條 委員之外,根據法專委需要單獨聘任特邀專家和專家。對于意見分歧較大、性質重要的復雜問題,可以提請專家評估論證。
第三十六條 特邀專家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獲得高級職稱10年以上,從事招標采購業務領域10年以上,項目業績突出;
(二)或教授級高級職稱,從事招標采購相關行業多年,有突出的專業成果;
(三)或高校博士生導師、教授;
(四)或其他在招標采購相關行業有卓越成就的。
第三十七條 專家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獲得高級職稱8年以上,從事招標采購業務領域8年以上,項目業績突出;
(二)或高校碩士生導師、副教授。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程經法專委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并報中招協核準后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規程由法專委常設機構負責修改和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