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和規范中國招標投標協會招標采購數字化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委會")工作運行與管理,根據《中國招標投標協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中國招標投標協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規程。
第二條
專委會是中國招標投標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根據《章程》《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由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設立。
第三條 專委會是協會下設的專業委員會,是協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專委會下不再設分支機構。
專委會在協會的領導下,依照協會《章程》和本工作規程開展工作,接受協會秘書處統籌協調、指導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專委會應堅持黨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五條 專委會是推進招標采購交易數字化發展的行業服務機構,按照協會統一部署規劃和行業實際需求,承擔招標采購交易數字化發展理論、制度標準、技術路徑的研究規劃、評估論證和部署實施,總結優化和推廣應用電子招標采購交易與監管新模式、新技術路徑體系,為優化完善招標采購法律政策制度體系提供數字化基礎服務體系,促進招標采購行業的轉型升級和高質量可持續發展。
第六條 專委會履行具體職責如下: (一)組織宣傳、貫徹實施電子招標采購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技術標準;
(二)組織部署招標采購數字化轉型與發展研究,為政府部門和行業相關機構制定完善政策制度提供決策咨詢和論證;
(三)組織部署招標采購電子交易系統、專業交易工具、大數據技術和人工智能模型的發展技術路徑研究,為行業數字化轉型提供業務咨詢和技術支持;組織研究起草、宣傳推廣和實施指導電子招標采購相關的服務規范、技術規范和數據規范;
(四)組織調研分析招標采購數字化轉型的難點、堵點、卡點問題和根源,提出破解問題的對策和措施;
(五)組織部署招標采購數字化專業培訓、講座、沙龍、技能大賽等活動,總結交流和推廣行業數字化發展成果,推動人才隊伍建設;
(六)積極發展和吸納優質會員,并為其提供互動交流與合作發展的平臺; (七)承擔政府、行業組織和有關單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專委會根據工作需要,規劃吸收符合條件的100家委員單位,包括從事電子招標采購交易服務、監管以及電子招標采購交易系統(電子商務平臺)交易工具和模型的研發、運行、使用和管理單位。
專委會主任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邀請若干名符合條件的常設和臨時特邀專家,為專委會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第八條
專委會委員通過推薦提名或自行申請,協會秘書處、專委會辦公室等機構根據規定的條件審核后產生候選人,經專委會全體會議審議確定。
專委會委員每屆任期五年,委員任期自聘任時起至當屆執委會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專委會采用主任負責制,設主任1名,執行主任若干名。主任為專委會主要負責人,負責主持專委會的全面工作。 第十條
專委會主任由協會會長提名,經專委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并報協會理事會審議后擔任。執行主任由主任提名,經專委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
專委會主任、執行主任的換屆程序以及任職期調整程序,與其產生程序相同。
第十一條
委員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中國招標投標協會會員;
(二)具有累計從事5年以上電子招標采購交易系統、專業交易工具、公共服務平臺、監督系統、電商平臺的研發、運行、使用和管理的相關業績和經驗;
(三)具備招標采購數字化相關專業技術團隊,能夠為專委會的專業研究、標準編制等提供相關專業技術支撐服務;
(四)電子招標采購交易系統能夠在省級和國家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媒介規范發布公告公示信息;
(五)積極關注招標采購數字化轉型與發展,可以派出具有一定專業技術理論研究或實踐能力水平的專業技術骨干支持參與專業委員會的相關工作;
(六)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相關條件。
第十二條 執行主任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擔任專委會委員并擔任協會理事;
(二)具有累計5年以上電子招標采購交易系統、專業交易工具(智能模型)、公共服務平臺、監督系統、電商平臺的研發、運行、使用和管理業績并具有10個以上成功應用案例;
(三)對招標采購行業數字化建設和發展具有突出貢獻;或者具有1個以上招標采購數字化實踐創新成果案例;
(四)具備招標采購數字化相關專業技術團隊,能夠為專委會的專業研究、標準編制等提供專業技術支撐服務,可以組織或承擔課題理論研究、制度標準起草、方案論證等相關工作; (五)電子招標采購交易系統能夠在省級和國家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媒介規范發布公告公示信息; (六)執行主任單位代表除具備委員單位代表條件外,同時能夠代表單位決策承擔專委會相關工作任務; (七)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有關條件。
第十三條
特邀專家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電子招標采購某一業務或技術領域具有公認的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可以為課題、標準和技術方案提供咨詢、評估、論證等技術支撐工作;
(二)為國家有關部門和省級政府制定有關電子招標采購、采購供應鏈或區塊鏈、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相關信息技術法規政策、課題研究、標準規范的主要起草人或主要參編人。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 專委會委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積極參加專委會工作、會議或活動;
(二)對專委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享有專委會規定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四)優先獲得專委會提供的信息、資料和服務;
(五)遵守協會和專委會各項規定和決議,服從專委會的協調和管理; (六)維護協會、專委會和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七)完成專委會交辦的有關任務。
第十五條 執行主任除擁有委員的權利與義務外,還擁有以下權利與義務:
(一)申請或優先參與協會或專委會承擔參與標準編制、課題研究、評估論證等相關項目任務;
(二)申請并優先參與協會或專委會開展的培訓、講座、沙龍、技能大賽、行業發展成果展示推介等活動;
(三)按照本工作規程的規定,認真履行輪值執行主任工作職責,并承擔輪值期間相應的組織費用;
(四)按照確定的年度工作計劃和目標任務,履行專委會確定的工作任務,并做好組織管理和經費保障工作; (五)按照協會或專業委會工作安排,承擔相關標準起草、課題研究和方案論證等相關項目任務的綜合保障服務工作; (六)完成主任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條 特邀專家的權利與義務: (一)應邀參與相關項目任務的調查研究,提出咨詢、評估、論證意見和建議并承擔個人責任;
(二)客觀、公正履行工作職責及時完成委托工作任務;
(三)按照相關規定取得合理的技術勞務報酬;
(四)遵守工作保密紀律和知識產權保護。
第五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七條 專委會設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由主任和執行主任組成。專委會下設辦公室,承擔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專委會主任任命。
第十八條 專委會在主任領導下開展工作。專委會建立執行主任輪值工作制度,原則上每半年輪值一次,輪值期間由執行主任承擔專委會日常工作。 輪值順序由執委會討論確定,并報協會秘書處備案。
第十九條 執委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工作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主要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半年工作計劃;審議半年工作落實情況;
(二)審議專委會委員的增補和變更;
(三)審議和組織論證、評估提交專委會的專業技術研究成果、技術標準和法律政策制度建議;
(四)專委會授予執委會的其他職權。
執委會決議通過的工作計劃和項目任務,各輪值執行主任應當認真履行并完成各項任務目標。
第二十條
專委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主要行使以下職權:
(一)審議專委會上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執行情況;制定專委會年度工作計劃;
(二)審議、論證提交專委會的重大決策事項;
(三)制定、修訂專委會工作規程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四)制訂專委會管理制度;
(五)審議增補變更專委會執行主任、委員資格;
(六)協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主任認為有必要時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召開時,專委會可通過現場或線上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二條 專委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委員在審議時,對所議事項應當充分表達意見或建議,以最大限度減少決策的失誤,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決議。 第二十四條 執委會審議提案,專委會主任、執行主任各有1票表決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決議。 第二十五條 專委會主任可以根據專業技術工作實際需求,提議設立相關常設和臨時特聘的特邀專家,在執委會會議或專委會全體會議審議前,提前組織論證和評估,向執委會會議或全體會議提交咨詢研究報告并發表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六條
下列事項,應報協會秘書處備案:
(一)執行主任、委員、特邀專家名單;
(二)專委會會議紀要;
(三)年度工作總結及下一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四)擬定或修訂專委會工作規程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五)專委會重大決策事項;
(六)重大活動、項目合作或重要會議的計劃和總結報告;
(七)協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下列事項,應報協會批準后實施:
(一)以協會名義擬對外發布文件、召集會員活動、組織會員交流、參與重大社會活動等;
(二)擬開展的重大活動、項目合作或舉辦重要會議;
(三)協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專委會的日常活動信息應及時在協會網站、微信公眾號和《招標采購管理》雜志發布;對外宣傳報道或使用其他新媒體平臺等宣傳專委會的工作成果須通過內部交流材料和信息通道報經協會秘書處審核。不得獨立開設網站、微信公眾號或其他新媒體平臺。 第二十九條 專委會可向協會提出刻制印章的申請。印章由協會秘書處統一管理,遵守協會印章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專委會委員參加專委會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勤勉盡職、廉潔自律,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擅自以專委會或專委會職務的名義對外進行與專委會職責無關的活動;
(二)不得未經協會授權對外擅自發表言論。經授權對外發表言論的,應當遵守協會和專委會的相關要求;
(三)委員在參加專委會工作期間,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為所在機構提供商業機會或利益。
第六章 增補、變更、退出和取消資格
第三十一條 增補新委員單位經過推薦提名或自行申請,專委會辦公室等管理機構根據委員條件審核后產生候選人,經專委會全體會議審議確定。
第三十二條 委員單位委派代表因工作調動、年齡、身體原因等無法繼續履職的,委員單位應當提出書面變更申請,經主任同意,報協會秘書處備案。
第三十三條 委員單位主動申請退出的,由委員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專委會會議審議通過,報協會秘書處備案。
第三十四條 執行主任單位主動提出辭去執行主任書面申請的,或不具備執行主任資格條件和不履行執行主任責任義務的,經執委會審議通過,不再擔任執行主任,報協會秘書處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專委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取消委員資格,并報協會秘書處備案: (一)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專委會活動的;
(二)無正當客觀理由不響應和應用協會牽頭制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倡議的;
(三)未按照《履職承諾函》履行責任和義務的;
(四)在招標采購領域存在違法失信行為的;
(五)委員單位退出電子招標采購行業的;
(六)利用專委會身份,以建立或擴大個人及所在單位社會資源為目的違規開展活動,情節惡劣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
(七)違反本工作規程或協會相關規定的。
第七章 經費管理
第三十六條 專委會不獨立開設賬戶,會費、其他收入及活動經費全部納入協會統一核算管理。
第三十七條 專委會應遵守和執行國家的財經法規,日常辦公、開展活動的收入和支出嚴格執行協會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條 專委會使用活動經費應當厲行節約、合理、科學,原則上以收定支。專委會不得將取得的活動經費在委員中自行分配。所有經費的管理、使用、報銷等手續均應嚴格遵守國家現行有效的會計準則和法律制度。
第三十九條 專委會工作經費來源為按照專委會年度工作計劃列入協會年度預算固定支持的工作經費、輪值執行委員應當承擔的會議或活動經費,以及由委員倡議或組織的課題、論證等單項或專項活動籌措的經費等。所有經費由協會統一管理和安排,并在協會費用中專項核算。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工作規程由專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工作規程經第二屆招標采購數字化專業委員會審議通過并經主任簽批后生效及實施。
第四十二條 本工作規程如與上級法律法規或政策相抵觸時,以上級法律法規或政策、協會章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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