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招標代理機構間的合作、交流,更好適應當前新形勢下招標代理機構的轉型升級,提升招標代理機構的專業服務能力,實現招標代理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國招標投標協會章程》及《中國招標投標協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中國招標投標協會(以下簡稱"中招協")理事會審議通過,成立招標代理機構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委會"),并制定本工作規程。
第二條
專委會是中招協領導下的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中招協章程,認真執行中招協賦予的職能與任務。
第二章
專委會的工作職責
第三條
專委會的工作職責:
(一)協助政府和中招協,積極宣傳貫徹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
(二)協助中招協總結推廣和交流招標代理服務行業發展成果經驗,研究探索招標采購市場和代理服務面臨的熱點難題以及依法創新解決的思路和對策,不斷提升招標代理服務機構的核心競爭力和轉型發展的路徑;
(三)協助中招協維護招標代理服務市場秩序。就有關招標投標市場規范立法和監督執法以及維護招標代理機構合法權益等主題,向相關政府部門反映行業訴求,提出建議和意見;
(四)協助中招協推進招標代理服務行業誠信自律建設。協助制定和引領遵守行業誠信自律服務規約和職業道德準則,營造誠信服務與規范執業環境,加強從業人員培訓教育,提升從業人員職業素養,規范從業人員職業行為。對招標采購從業人員違反行業自律規約的,提出相應的行業處分建議;
(五)協助中招協研究建設和推動實施招標代理服務標準規范體系,帶領全行業自律執行標準規范;
(六)協助中招協推進招標代理機構通過公平競爭提升服務質量效率,促進行業合作共享發展,避免惡性競爭,禁止違法干擾招標代理市場的正常秩序;
(七)協助中招協組織開展招標代理行業對外交流和合作;
(八)根據招標代理行業發展現狀面臨問題以及新形勢要求,部署開展行業可持續發展戰略規劃研究;
(九)完成中招協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專委會的組織機構
第四條
專委會組成:
(一)專委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單位若干,執行主任單位若干、委員單位不少于60家。其中專委會主任由中招協會長提名,專委會副主任和執行主任由專委會主任提名,經到會專委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后確定。副主任單位須從執行主任單位內產生。
(二)委員由推薦提名、自行申請產生候選人,經中招協秘書處審核并征求本人所在單位同意,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委員應是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招標采購工作的負責人。
(三)專委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執行主任組成執委會,負責專委會日常工作。具體辦事機構設在中招協秘書處并指定專人負責。
第五條
專委會主任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中招協理事會負責人;
(二)在行業內具有較高的聲望和專業水平,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協調能力。
第六條
專委會主任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專委會、執委會會議,提出專委會的年度工作計劃;
(二)聽取執委會工作匯報,提出工作要求;
(三)檢查專委會、執委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向中招協報告工作;
(五)提名專委會副主任、執行主任,具體辦事機構及人員。
第七條
專委會副主任、執行主任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中招協理事會負責人、常務理事,或其推薦的代表;
(二)在行業內具有一定的聲望和專業水平,有一定的組織、管理、協調能力。
第八條
副主任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助專委會主任工作;
(二)專委會主任因故不能行使職責時,代理行使主任職責;
(三)代表主任輪流召集、主持執委會及專委會的工作;
(四)承擔有關會議、活動組織實施及主要經費落實。
第九條
執行主任行使下列職責:
(一)配合副主任主持專委會的全體會議或臨時會議;
(二)配合副主任承擔所召集活動的方案策劃、組織實施及經費落實;
(三)參與研究制訂專委會活動計劃,并確定每次活動的內容。
第十條
執行主任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中招協常務理事或副會長單位(單位所屬性質屬于國有企業的,通過市場競爭承攬本集團以外的項目須不少于全年業務量的50%);
(二)能夠積極參加中招協活動,支持中招協工作;
(三)在國內招標采購領域具有較強的影響力或代表性;
(四)能夠較好并按時完成中招協、執委會交辦的任務。
第十一條
委員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中招協理事單位(單位所屬性質屬于國有企業的,通過市場競爭承攬本集團以外的項目須不少于全年業務量的50%);
(二)關心行業發展,積極支持中招協工作;
(三)能夠代表地區反映招標代理行業發展的問題及建議;
(四)能夠較好并按時完成中招協、執委會交辦的任務。
第十二條
執行主任和委員單位行使下列職責:
(一)積極參加專委會的工作或活動;
(二)及時反映所在地區及所屬領域招投標熱點、難點問題并向相關政府部門提出合理化建議;
(三)就招標代理機構的轉型升級及可持續發展開展理論研討和業務交流;
(四)完成中招協和專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
專委會認為需要增補新委員單位的,經可由專委會成員單位推薦或擬申請加入單位提出申請,由輪值副主任報專委會主任同意后提交執委會討論通過,執委會通過后可列席參加會議,經到會專委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后報中招協核準。
第十四條
專委會成員退出或資格取消的情形:
(一)因工作調動或年齡原因不再擔任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招標采購工作的負責人;
(二)因身體原因不能勝任工作,或者專委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提出調整建議的;
(三)一年之內無正當理由缺席專委會會議或活動累計達到一半以上的;
(四)因在招標投標有關活動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五)所在單位在從事招標代理活動中受到行政監督機構重大處罰的;
(六)利用專委會副主任、執行主任或委員身份,以建立或擴大個人及所在單位社會資源為目的,開展專委會活動,情節惡劣,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
(七)違反專委會工作紀律或中招協相關規定的。
第十五條
專委會成員單位自動申請退出專委會的,經主任同意后,向專委會通報,報中招協備案。專委會成員因違反本工作規程或中招協相關規定而被取消其專委會成員資格的,須經專委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中招協批準。
第四章
專委會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專委會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表決權;
(二)對專委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專委會活動并獲得專委會服務的優先權。
第十七條
專委會成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中招協和專委會各項規定;
(二)執行專委會的決議;
(三)維護中招協和專委會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中招協和專委會的聲譽;
(四)每年參加一半以上專委會會議或活動;
(五)完成專委會交辦的各項任務和有關工作;
(六)服從中招協和專委會的協調和統一管理。
第五章
專委會的工作機制
第十八條
專委會本著"自愿組合、共商共擔、互助互補"的原則,在專委會主任統一領導下,分別由1家副主任單位與2家執行主任單位組成執委會聯合工作組,協助主任具體組織實施1期的執委會工作。聯合工作組實行輪值制,一般1期聯合工作組任職時長為12個月。新1期聯合工作組名單應在上一年度專委會工作報告中予以明確。聯合工作組由副主任單位負責牽頭,并安排專職人員負責溝通落實具體工作。
第十九條
專委會可以圍繞招標代理行業轉型升級和創新發展,通過研討會、座談會、培訓會、業務交流會、行業調研報告、行業發展建議等多種形式開展工作。
第二十條
建立調查研究提案立項流程,專委會成員單位提出課題或項目,報專委會審議后,確定研究主題和大綱。由提出單位組織實施,專委會和提出單位分別承擔有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
專委會的活動應及時轉化為工作成果,由專委會審定并經主任同意后公開公布,或將委員撰寫的專業文章結集出版,或將工作成果以白皮書或年度報告等方式公開發表,不夠公開發表條件的可編印內部學習交流材料。專委會每年應發布不少于一項以上工作成果。
第二十二條
經主任或三名以上副主任提議,可以組織召開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的執委會,研究、部署和落實專委會的各項工作。
第二十三條
專委會每年應組織不少于兩次以上定期工作會議或活動,不定期組織有關專題會、培訓會等。專委會舉辦的活動可以適當邀請專委會成員以外的單位參加。中招協秘書處可予以協助。
第二十四條
專委會適時與中招協、中招協其他分支機構以及其他行業協會、地方協會開展有關活動。
第二十五條
專委會應在每年12月31日前或按中招協的要求制訂專委會本年度工作報告和下年度工作計劃,經專委會討論通過后并報中招協備案,由中招協監督實施。
第二十六條
專委會的活動信息和會議等內容應及時在中招協網站、微信公眾號和《招標采購管理》雜志公布,或使用其他新媒體平臺等宣傳專委會的工作成果。
第二十七條
專委會擬與其他組織或機構開展合作、簽署協議,應事先向中招協請示,請示的內容包括:合作對象、合作背景和目的、合作方式和內容、經費來源和使用等。請示經批準后,專委會方可開展此項活動。活動結束后,應及時做出工作總結報中招協。
第六章
專委會的經費來源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專委會工作經費來源為中招協撥款、舉辦專業活動或社會活動的收入以及委員自籌等,由中招協統一管理和安排,并在中招協費用中專項核算。專委會工作會議相關費用由輪值聯合工作組共同分攤。專委會受中招協委托組織相關專題活動或研究起草成果文件等,所需的必要費用由中招協承擔。其他具體情形,可另行協商。
第二十九條
專委會對經費的使用應本著計劃、合理、節約的原則,量入為出。專委會不得將取得的活動經費在委員中自行分配。所有經費的管理、使用、報銷等手續均應嚴格遵守國家現行有效的會計準則和法律制度。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工作規程由專委會審議通過,并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工作規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